原创 黄莎 黄维姝 方圆
本文为《方圆》杂志原创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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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直播间
有的“富二代”债台高筑
有的“榜一大哥”出手阔绰
花的却是公款
还有的打赏金额骤升又骤降
只因骗不到更多的人了
他们当中很多人也都曾理智过
但又因何逐渐沉溺
以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直播间的“有钱人”不一定有钱
观众的打赏,是直播产业主要的收入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蔡斐曾和学生一起深入多个直播平台研究直播间的礼物特征和打赏机制构成,并邀请20名网络主播和20名平台在线观众进行一对一访谈。
蔡斐向《方圆》记者表示,直播的飞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益于直播打赏等机制形成的独特的情感联结模式。
“直播打赏的礼物种类很多,但有些东西是不会变的,比如,我们为什么去直播打赏?实际上这是一种交换,当观众把带有意义表示的虚拟礼物打赏给主播的那一刻,为满足情感需求的情感消费就开始了。”
调查中,蔡斐发现,直播间里打赏的观众在各个年龄段均有分布,但总体上有两个特点,“有钱”和“有闲”。“这里的有钱指的是愿意在直播间里大额打赏的人,有闲则是指要有时间长期待在直播间里,甚至会蹲守每场直播。”
然而,直播间内看起来“有钱”“有闲”的人,或许并不是真的有钱。近几年,为打赏主播花光积蓄背上负债,甚至挪用公款走向违法犯罪的例子时常出现。
与直播打赏相关的案例,涉及罪名也比较多,包括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盗窃罪等。
除了以各种形式谋取钱财用于直播打赏外,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检察院检察官王薇薇还办理过一起人身伤害案件。
有犯罪嫌疑人利用定位功能搜寻附近的主播,巨额打赏并提出要和主播发展恋爱关系的请求,被婉拒后对该主播实施人身伤害。像这样因为和直播打赏相关的案子,姑苏区检察院在过去一年办理了4件。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检察院办案人员统计发现,夷陵区检察院办理的与直播打赏相关的案件,呈逐年增多的趋势,犯罪嫌疑人以中青年男性为主。但办案人员也表示,犯罪嫌疑人的学历、职业、经济状况没有明显的特点。
夷陵区检察院承办过此类案件的检察官彭雪姣说:“直播的互动性很强,在直播间刷礼物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情感上的满足,排解了生活中的负面情绪。但也可能是虚荣心作祟,让部分观众为了维系与主播的关系,盲目、过度打赏而走向了违法犯罪道路。”
成为“榜一大哥”有什么好处
冲动打赏之后,往往迎来的是无限的悔意。上海一名挪用住宿费打赏主播的“宿管小哥”说:“现在想想,真是肠子都悔青了,那时候自己也不知道究竟怎么了,像着了魔一样,看到自己成为‘榜一大哥’后内心就会有一种莫名的满足,可能这就是虚荣心作祟吧。”
王薇薇办理过一起以“借款”为名、诈骗打赏女主播的案子。在整理打赏的流水明细时,王薇薇发现,此案犯罪嫌疑人也曾“理智”过。
“一开始,他每个月不过打赏几百上千元,后来却逐渐疯狂起来,在观看直播并进行打赏的第5个月里,他竟然花出去18万元。而后每月打赏金额有所下降,而下降的原因不过是他能骗的人都已经骗过了,无法再骗到更多的钱了。”
安徽省肥西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合同诈骗案里,现年50岁的犯罪嫌疑人承接装修项目多年,得到客户极大信任,但他却迷上网络直播打赏,以部分履行装修义务的方式诱骗客户支付装修款,在收取用户装修款项后大部分都没有用于装修,而是花在了直播间里。
该案协办人李沃幸发现这个犯罪嫌疑人一开始每天打赏金额不过百元以内,逐渐地,每天能打赏上千元甚至上万元。打赏时间多集中于晚上,有时候是一晚上连续几笔大额打赏。
蔡斐也发现了这样一个规律,“直播打赏带来的情感互动会日趋频繁,甚至日趋暧昧,使观众渐渐沉浸其中,逐渐从开始的看客变为参与者,再由参与者变为深度体验者。随着情感交换带来的承诺的深入,有些观众越来越倾向于通过打赏显示自己的权力和地位”。
高价送出这么多虚拟礼物,究竟能让打赏者得到什么?他们为何会从看客逐渐转变为深度体验者?
在各地的案例中,有的犯罪嫌疑人以直播间“大哥”的身份为筹码,想获取专属于自己的“特权”。
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职务侵占案,犯罪嫌疑人因为打赏较多,私下和女主播微信聊天时言语露骨,多次要求主播发送色情图片及视频。有的是希望能和主播见面,甚至进一步发展成恋爱关系。
这些具体的“好处”只是打赏者越发疯狂的原因之一。出于利益的考虑,主播们的话术、平台的设置,都在吸引观众更多地进行打赏。
直播间打PK赛便是刺激打赏、容易“上头”的一个经典情境。蔡斐认为,直播间PK赛其实是一种双向竞争机制,“第一,主播间在PK,第二,是不同直播间的粉丝们在PK。PK赛利用了粉丝对主播的拥护,让粉丝疯狂打赏以帮助自己喜欢的主播战胜PK赛。而说到底,PK赛只是平台虚设的一个困境。”
除了PK赛这样容易激发打赏的情境外,直播间往往也讲究“陪伴”。随着打赏金额的日积月累,观众能获得的优越感和主动权也在增加。
除了打赏,观众还能花更多的钱购买会员、加入粉丝团,以解锁专属的虚拟礼物类别和互动内容。而粉丝团的升级无法仅仅依靠单次大额打赏来实现,还需要观看天数的积累。不少主播会给排名较前的粉丝团成员准备专属的小礼物,有的是自己的写真,有的是才艺表演视频,还有的是DIY的小工艺品。
蔡斐称,直播打赏突破了现实生活中教育、收入、行业间的藩篱,更易聚集并形成不同的虚拟社群,让观众寻找到与自己志同道合的人。然而,在直播间存在众多参与者的情境下,观众更容易出现跟风打赏、逞一时之快巨额打赏等不理智的消费行为,甚至少部分人触碰到了法律的底线。
繁荣之下,期待规范发展
近些年,针对网络直播打赏,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办理案件时,检察机关也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助推社会治理。
例如,江苏省睢宁县一名快递公司市场销售部负责人,利用代收运费款的职务之便,将其经手收取的800万余元运费截留,多数用于打赏主播。睢宁县检察院办理该职务侵占案后,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规范直播行为,对打赏的类型、金额、资金来源等加强审查管理。
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违规允许未成年人打赏案件后,向涉案公司制发检察建议,该公司进行整改后,在直播界面实时提醒,严禁主播诱导未成年人消费,且平台会对直播内容进行24小时巡查。
直播打赏出现的问题引起了全国人大代表的注意。有人大代表提出,应从根源上解决平台利益驱动问题,严格限制高额打赏。也有人大代表认为可以设置直播打赏“冷静期”,甚至关闭直播打赏功能。
目前,关于打赏额度,已经有直播平台上线了礼物消费提醒功能,用户可以主动设置单日可消费的金额额度。
至于打赏“冷静期”,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所副教授郭旨龙向《方圆》记者表示:“设置冷静期、关闭网络直播打赏功能虽然可以避免不理性消费,减小追缴赃款的阻力,但却存在干预市场,影响网络平台和主播的收入来源等问题。”
那么,犯罪嫌疑人以犯罪所得进行直播打赏,案发后司法机关是否应该追缴呢?
郭旨龙研究过刑事案件中涉网络平台的款项冻结与追缴问题。他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因此,如果网络平台不知情而善意地获得犯罪嫌疑人直播打赏等款项收入,那么就不应该追缴。
在网络平台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相对方的直播打赏来源于犯罪时,根据前述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等规定,则不属于善意取得的范畴,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郭旨龙说:“办案机关原则上不得直接将用于平台直播打赏的钱款认定为应当追缴财物,只有经过程序及证据上的严格审查,才可以例外地认定为可以没收的财物。因此,要让‘追缴’更规范容易,就必须对审查程序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明确和细化,建立完整的涉案款项冻结和追缴的诉讼形态。”
彭雪姣也表示称,直播打赏属于正常的经济行为,是直播平台日常运营的需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出现相关案件时,直播平台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提供犯罪嫌疑人直播打赏的流水记录等证据。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治研究所副所长王洁认为,平台应建立相应监测识别机制,结合打赏者的支付能力、消费习惯、打赏金额、消费内容等进行监测识别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而不能简单地用“善意取得”来回避其合理注意义务。在办案机关通过侦查实行资金穿透之后,对于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平台,不仅其所获取的“打赏”分成需予以追缴,而且要依据相关法律对平台进行追责,以此有效推动网络平台“打赏”行为的治理,维护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李沃幸结合办案表示:“犯罪赃款,应当依法追缴。而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尚不清晰,是否属于网络服务消费尚有争议。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人是司法追赃挽损的直接责任人,其将赃款用于网络直播打赏,在无法认定主播及平台接受打赏款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进行追赃难度较大。”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昕栋律师表示,在讨论追缴用于直播打赏的资金时,还应区分直播平台与主播从事的主播业务合法性与否,只有在直播平台和主播均作为合法正常经营主体且从事合法直播业务时才具有研究价值,而对于直播平台与主播串通从事“杀猪盘”等非法方式骗取打赏资金,或者利用主播业务从事掩盖、隐瞒违法犯罪所得及灰色、违法活动等情况,相关法律规定已经非常明确,并无争议。
吴昕栋认为,网络主播属于新鲜事物,涉及用户、平台、主播等相关主体,法律关系相对复杂,而且对于犯罪所得用于直播打赏的追缴,能否直接适用现有犯罪所得追缴的相关规定,在理论及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对于在程序及证据上难以排除善意取得方式的直播打赏,无法通过刑事程序追缴的,司法机关可引导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另行解决。
《方圆》记者联系某直播平台时,该直播平台业务部门负责人表示,涉及公款、赃款打赏的,平台会按照司法判决结果来执行,退回平台收益部分。司法机关如要追回账款,提供法院判决书和协助执行函即可。
郭旨龙认为,从兼顾社会各方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未来应该注重对直播平台等案外人知情权、投诉权、救济权的充分保障,就相关款项的冻结和划扣这件事,给平台有效的司法救济时间窗口。不能为了救济被害人的单一目的偏好,就损害网络平台等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郭旨龙也对直播间的观众、主播和直播平台提供了他的建议:“观众在进行直播打赏时,要根据自身经济能力理性消费,避免冲动行为。主播要对观众的打赏行为进行合理引导,避免引发纠纷或法律风险。对于直播平台,我建议既要对观众打赏款项的来源承担合理的审查义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追缴程序,也要注重维护自身在程序和实体方面的合法权益。”
王薇薇则建议,直播打赏还是要根据自己的收入理性打赏,平台也可以通过公益广告等形式加以宣传。
李沃幸认为,各直播间的主播要继续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规范自己的言行,不能恶意诱导或者欺骗观众进行非理性或者激情打赏。直播平台则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提倡积极健康的直播理念,把好直播打赏的入门关。
原标题:《为什么你会痴迷于直播间打赏?原因太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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